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六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嘉容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楊熾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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