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鍾玠融 被告 彭彥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緝字第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楊忠霖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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