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原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易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德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2年7月10日上午10時30分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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