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玉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2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所併科如附表所載之罰金,應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聲請書漏載第七款)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受刑人甲○○因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及併科之罰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編號│1│2│3│├────────┼─────────┼─────────┼─────────┤│罪名│恐嚇│恐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4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04月26日、27│100年04月28日│97年07月初之某星期│││日││二│├────────┼─────────┼─────────┼─────────┤│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嘉義地檢101年度撤││年度案號│緝字第335號等│緝字第335號等│緩偵字第31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657號│100年度易字第657號│101年度訴字第106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1年06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657號│100年度易字第657號│101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1月24日│100年11月24日│101年07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238號(編號1│字第4238號(編號1│字第2636號(編號3│││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刑5月)│刑1年11月,併科罰│││││金9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編號│四│五│├────────┼─────────┼─────────┤│罪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併│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40,000元,罰│科罰金4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臺幣3,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8月中之某星期│97年8月底之某星期│││二│二│├────────┼─────────┼─────────┤│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撤│嘉義地檢101年度撤││年度案號│緩偵字第31號│緩偵字第31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6號│101年度訴字第106號││事實審├───┼─────────┼─────────┤││判決││││││101年06月21日│101年06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6號│101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07月31日│101年07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636號(編號3│字第2636號(編號3│││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併科罰│刑1年11月,併科罰│││金90,000元,罰金如│金9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3,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