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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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柏樫 相對人即債務人幕府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包珊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零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本件聲請除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聲請人無請求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