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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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4號聲請人 黃健育 即瑞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李泰運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吳榮祥 為瑞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瑞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瑞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吳榮祥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吳榮祥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審司司字第5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