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二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查本院上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甲○○、乙○○於九十七年八月六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案件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自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