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8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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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五三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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