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五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罪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