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63號原告 楊喬雅 被告 辛淑芬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被告 楊士慧
張繼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理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嗣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請求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220,000元、擴張搬家費損害賠償數額為100,000元及減縮財物損害賠償數額為480,000元,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04,000元【計算式:
財物損害480,000元+搬家費100,000元+慰撫金220,000元+返還房租78,000元+返還押金26,000元=904,000元】,經核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8,700元,尚應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