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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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824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方永舟 被告 王彰榮
王水枝 王美玉王美蓮 王靜雯 吳伯譁 吳翠菁
吳靜怡 王芸柔 王欣怡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四樓 蔡忠年 (即 蔡王雪 之承受訴訟人)
蔡來桂 (即蔡王雪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鳳 (即蔡王雪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號二十四樓之0 蔡來惠 (即蔡王雪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代位人 王秀蓁 與被告王彰榮、王美玉、 劉王美蓮 、王水枝、王靜雯、吳伯譁、吳翠菁、吳靜怡、王芸柔、王欣怡、蔡忠年、蔡來桂、蔡秀鳳、蔡來惠就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應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6,280元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7日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蔡王雪於111年3月8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蔡忠年、蔡來桂、蔡秀鳳、蔡來惠等4人,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此有蔡王雪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5-147、153、155頁),原告於111年3月13日具狀聲明由蔡忠年、蔡來桂、蔡秀鳳、蔡來惠等4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33頁),程序上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代位人王秀蓁(原名: 王會 )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75,269元,及自民國92年4月24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原告已取得本院88年度執字第25017號債權憑證在案。王秀蓁之父 王藏 、母 王省 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王秀蓁與全體被告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上開遺產,原告為實現債權,欲聲請強制執行王秀蓁繼承之遺產,惟王秀蓁與全體被告迄未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致原告無從對王秀蓁繼承之遺產為強制執行,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王秀蓁本得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取得財產,進而清償對原告之債務,惟其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已陷於無資力,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830條、第1164條之規定,代位王秀蓁請求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判斷之理由:㈠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行使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
之債權時,係以保全其債權為目的,雖得代位債務人受領第三債務人之清償,然其受領清償所得之利益,仍屬債務人所有,俾總債權人得均霑之。又按請求分割遺產(共有物)之訴,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即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應由同意分割之繼承人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繼承人全體為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惟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自無再以被代位人(即債務人)為共同被告之餘地。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王秀蓁對其負有債務,被告 楊秀蓁 繼承其父母王省、王藏之遺產後怠於請求分割,為保全原告之債權,原告以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被告王秀蓁請求分割公同共有之遺產,依前開說明,自無以被告王秀蓁為共同被告之必要,原告對被告王秀蓁起訴,尚屬無據,此部分應予駁回。
㈡債務人王秀蓁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債務人王秀蓁之父王藏
於89年3月11日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之土地;母王省於100年6月24日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土地,債務人王秀蓁及全體被告均為王藏、王省之全體法定繼承人,應繼分詳如附表二所示,債務人王秀蓁及全體被告已就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88年度執字第25017號債權憑證、附表一所示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王藏、王省之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110年11月1日南院武家字第1100037808號函等件為證(見調解卷第63-64、191-293頁;本院卷第135-148頁),且有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110年9月13日所登記字第1100084607號函附110年7月8日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查詢資料附卷可參(見調解卷第73-177頁;本院卷第53、187-222頁),是原告主張債務人王秀蓁積欠其債務,且與全體被告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堪信為真實可採。
㈢按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
有物;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9條、第828條第3項、第1151條及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242條前段所明定。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20號判決意旨參照)。債務人王秀蓁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已如前述,王秀蓁別無其他財產足以償還債務,此有債務人王秀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證(見調解卷第61頁),足見原告之債權有不能受完全清償之虞,債務人王秀蓁繼承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公同共有存續期間不能分割,或有分管協議之約定,卻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致陷於無資力,危害原告之債權安全,則原告為保全債權之必要,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王秀蓁訴請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再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定決定者,法院得因各共有人
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又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惟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情事,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原告主張就被繼承人王藏、王省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本院審酌依該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使用現況,分割為分別共有,不致損及王秀蓁及全體被告之利益,認本件分割方法應由被代位人王秀蓁及其他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830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人王秀蓁請求被代位人王秀蓁及其他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而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王秀蓁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是原告與被告之間實互蒙其利,故原告請求代位裁判分割公同共有之遺產固有理由,然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6,280元應按如附表二所示,即原告按王秀蓁及其他被告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表一:坐落在臺南市○○區○○○○號1-4為被繼承人王省之遺產、編號5-6為被繼承人王藏之遺產)編號土地坐落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如意段665地號0.014155/82552如意段666地號37.534155/82553如意段667地號13.691/14如意段683地號3.871/15後壁段501地號1,403.342/166後壁段502地號53.402/16附表二: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即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備註1王彰榮9分之1次男2王美玉9分之1長女3劉王美蓮9分之1四女4王水枝9分之1五女5王秀蓁(原名:王會)9分之1六女6王靜雯9分之1七女7吳伯譁27分之1三女吳 王美枝 (86年4月13日死亡)之代位繼承人8吳翠菁27分之19吳靜怡27分之110王芸柔18分之1八女 王美豐 (89年3月4日死亡)之代位繼承人11王欣怡18分之112蔡來桂36分之1次女蔡王雪(111年3月8日死亡)之繼承人13蔡忠年36分之114蔡秀鳳36分之115蔡來惠3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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