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80號原告 王明霞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 律師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被告 楊碧玲
湯城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聲明第一至三項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無非係為鋪設湯城世紀透天社區對外通行至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1段835巷62弄之道路,及拆除同上巷66弄41號房屋前左側管制進出之柵欄和柵欄所附基座,未逸脫終局標的範圍,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之,又原告上開請求均屬因財產權涉訟,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均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至原告聲明第4及5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00,000元律師費,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核定為1,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