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21號聲請人即被告 侯明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109年度訴字第29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明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開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該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亦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所明定。是依上開法規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侯明佑雖聲請交付109年度訴字第299號案件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11月25日法庭錄影光碟,惟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