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國楨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馮玉玲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國楨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