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25號原告 洪秋月 被告 陳冠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2年7月31日送達於原告本人,有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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