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80號
原 告 誼昌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杜孟真 律師
被 告 太和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3日所為之裁
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案由欄關於「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
「損害賠償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之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