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95號原告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