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聲請人白月花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裕南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白月花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如有本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列各種情形,除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外,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有第134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本條例第135條亦有明定。復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又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本條例第141條、第14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如果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
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至於第142條規定之情形,則不論原裁定不免責之原因為何,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百分之20,即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仍應斟酌原不免責事由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再為准駁,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注意事項第41點定有明文,故法院如認裁定免責為不適當時,仍可為不免責之裁定(參考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法律問題研討意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4年度消債抗字第4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1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2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在案。聲請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債權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爰依本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狀誤載為第141條)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依本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抗字第
42號裁定准自104年11月12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再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1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債權人分配總金額新台幣(下同)17,221元,復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2號裁定不免責,嗣經抗告,而以106年度消債抗字第34號駁回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各該案卷無訛。
㈡茲聲請人主張本件已繼續清償如附表所示金額且清償債權總
額達百分之二十之事實,業據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共10紙及送款單1紙附卷可參,並經本院通知債權人陳報聲請人還款數額資料到院,有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債權人對於聲請人確實有清償如附表所示金額之事實不爭執,應認定已符合本條例第142條所定之要件,且並無任何不適當之情形,債權人寰辰資產公司臺灣新光銀行就聲請人免責與否均表示無意見,至於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公司及滙誠第二資產公司所提其他意見,尚不影響判斷結果或其意見未臻具體,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雖因本條例第133條規定而經裁定不免責,然其既已繼續還款達到第142條所定程度,且經本院斟酌其裁定免責並無不適當,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其免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胡美儀附表:
┌─────┬──────┬───────┬──────┬──────┬─────┐│債權人│依本院104年│依消費者債務清│依本院104年│繼續清償數額│總計清償│││度司執消債清│理條例第142條│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1號債│所定「債權額之│字第141號分│││││權表所載債權│百分之二十」│配金額│││││總額│(小數點以下採│││││││四捨五入計算)││││├─────┼──────┼───────┼──────┼──────┼─────┤│滙誠第二資│9,324元│1,865元│197元│2,500元│2,697元││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64,577元│12,915元│1,367元│13,500元│14,867元││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3,735元│747元│79元│1,000元│1,079元││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寰辰資產管│736,128元│147,226元│15,578元│144,300元│159,878元││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計│813,764元│162,753元│17,221元│161,300元│178,521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