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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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330號聲請人甲○○(即成吉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
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成吉工程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成吉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於民國95年2月3日就任為成吉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以95年2月17日板院輔民慈95年度司字第5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惟聲請人於依法辦理清算事務期間,發現成吉工程有限公司財產顯然不足以清償負債,遂依法向本院聲請破產,然經本院於95年6月21日以95年度破字第20號裁定駁回破產之申請,聲請人即續依法辦理清算程序,但因清算之事務繁雜,以致聲請人未能於
6個月內完結清算, 爰特 依法聲請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5年8月4日起展延至96年2月3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傅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