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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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梁恒山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3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8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