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原告宏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被告甲○○即豪政租賃企業社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619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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