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二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二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