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萬2348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