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918號原告 顏妏倩 被告 許弘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5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孫藝娜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