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PHUNGVANKHANH(馮文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046號、112年度執字第915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即「受刑人PHUNGVANKHANH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予更正之,如本裁定附表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受刑人PHUNGVANKHANH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其中確定判決案號欄記載為「111年度金訴字第1554號」,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前揭解釋意旨,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受刑人PHUNGVANKHANH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其中確定判決案號欄記載所示,應更正為「111年度交訴字第349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受刑人PHUNGVANKHANH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交通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1年3月5日111年3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5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交訴字第349號111年度交訴字第349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7日112年4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交訴字第349號111年度交訴字第34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4日(撤回上訴)112年7月4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58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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