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909號原告 吳俊瑩 被告 李少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共同被告 江貞儀 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宗祐
法官吳珈禎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