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819號原告 胡昕宇 被告 符閔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7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姚佑軍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