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86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公司 彰化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林進塗 被告德林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住○○市○○區○○路00號00樓被告爾必思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立言 被告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勝田明典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 律師
李維中 律師被告光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時釧 被告 徐明甄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王振佑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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