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雅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81號;111年度偵字第39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雅雯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90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武士刀1支,送鑑定結果,認具有殺傷力,復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持有,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上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90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
㈡扣案之刀械1枝,經送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為
刀械1支,刀刃長約69公分,刀柄長約26公分,單刃開鋒,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武士刀)之圖例及其要件,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2月25日桃警保字第1110013698號函檢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