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34號
法定代理人 邱景睿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 律師
被告 謝卓燁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 律師
蔡孟容 律師
黃榆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有再予調查及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兩造並請於前所諭知之庭期前,進狀陳報與本件相關事件判決結果或目前審理情形,如需引用另案之證據資料,一併庭前提出,繕本自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