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34號

原告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景睿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 律師

被告 謝卓燁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 律師

蔡孟容 律師

黃榆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有再予調查及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兩造並請於前所諭知之庭期前,進狀陳報與本件相關事件判決結果或目前審理情形,如需引用另案之證據資料,一併庭前提出,繕本自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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