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秀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渣袋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秀敏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殘渣袋2只,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殘渣袋2個,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而該犯行因適用觀察、勒戒程序之法律上原因而未被追訴(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皆予諭知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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