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72號原告 王綵慧 被告 陳沛涵 (原名 葉彥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羅杰治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