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炳勲選任辯護人李銘洲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24日111年度訴字第50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炳勲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炳勲(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以111年度訴字第506號判決在案,並於112年6月1日送達於上訴人住所,並由受僱人簽收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上訴人補正,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鄧瑋琪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温芊茵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