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899號聲明人 月建國
月震綸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規定。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丙○○生前最後住所地為高雄市○○區○○里○鄰○○路○段○○○號,有聲明人所提除戶謄本在卷可稽,聲明人甲○○、乙○○對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依上開說明,應由被繼承人丙○○生前最後住所地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方屬適法。茲聲明人甲○○、乙○○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翠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