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稱B女)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代號0000000000之父年籍同上被告 徐尚斌 上列被告徐尚斌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案號102年度侵訴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羅郁棣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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