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0564號債權人中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債權人中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卷附之簽帳單為中央加油站所開立,與債權人中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不符,請具狀釋明兩者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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