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056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補正之;若有委任丙○○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
二、請補正債務人貸款明細相關資料。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