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6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水林郵局、雲林縣水林鄉農會、安泰銀行、彰化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各壹本,均發還甲○○。
理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詐欺案件業已審結,而扣案水林郵局、雲林縣水林鄉農會、安泰銀行、彰化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各1本,乃聲請人所有,且已無繼續留存法院之必要,自應發還予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楊昱辰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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