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並應補正提出起訴狀繕本五份)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清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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