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罡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麥寮高級中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47,6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清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