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簡正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韋潔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李秀蓮 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如有除相對人潘韋潔外之繼承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