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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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8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告 陳鳳錦
陳木元 陳秀鳳 陳黃綉琴 陳雋翰 陳阿珠
陳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民國112年3月8日裁定後,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所為命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4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兩者訴訟標的之價額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26日所為之分割遺產協議之債權行為及被告陳木元、陳秀鳳於110年9月30日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聲明第2項併請求被告陳木元、陳秀鳳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以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及回復為被告公同共有,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陳鳳錦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298,112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94,055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準;又原告聲明第2項與聲明第1項請求經濟目的實屬同一,均在使被繼承人之遺產回復至未分割前之狀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94,055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已就本件訴訟繳足裁判費,是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所為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周煒婷附表:
編號請求撤銷之標的(苗栗縣通霄鎮)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權利範圍陳鳳錦之應繼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雲天段596地號土地295.216,300元1/11/7265,689元2苗栗縣○○鎮○○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路000號)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228,900元1/1228,900元3新埔段174地號土地2,861440元1/629,972元4新埔段175地號土地403440元1/64,222元5新埔段186地號土地3,3541,200元17/30032,582元6新埔段186-7地號土地481,200元1/24343元7新埔段188-6地號土地8021,200元1/1137,486元8新埔段365地號土地13,002440元1/6136,211元9雲天段147地號土地205.31,700元1/95,540元10雲天段148地號土地608.341,700元1/916,416元11雲天段149地號土地1,844.061,700元1/949,760元12雲天段161地號土地394.791,700元1/910,653元13雲天段162地號土地790.121,700元1/921,321元14雲天段163地號土地1,552.271,700元1/941,887元15雲天段164地號土地969.821,700元1/926,170元16雲天段165地號土地292.561,700元1/97,894元17雲天段166地號土地99.751,700元1/92,692元18雲天段592地號土地870.146,300元1/6130,521元19雲天段594地號土地154.181,800元1/66,608元20雲天段597地號土地88.136,300元1/613,220元21雲天段611地號土地28.916,300元1/241,084元22雲天段865地號土地7.61,800元1/2481元23雲天段866地號土地47.211,800元1/24506元24雲天段872地號土地47.011,800元1/24504元25內湖島段516-16地號土地362,900元1/27,457元26內湖島段516-17地號土地5412,900元1/2112,064元27雲天段880地號土地268.366,000元1/249,584元28新埔段29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路000巷0號)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998,600元1/1998,600元29新埔段6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0號)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6,100元1/6145元合計2,298,1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