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72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被告 黃國忠
謝秋香 黃國榮 黃國洪
黃國書
黃國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4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兩者訴訟標的之價額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審查意見意旨參照)。查原告聲明第1項主張被告間就被繼承人 黃順淼 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民國110年4月22日所為之附表編號1至26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撤銷,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黃國書應將附表編號1、2、20至25於110年4月22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等公同共有,第3項請求被告黃國烋應將附表編號3至19、26於110年4月22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等公同共有。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黃國忠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0萬1,319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66萬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6萬;又原告聲明第2、3項與聲明第1項請求經濟目的實屬同一,均在使被繼承人黃順淼之遺產回復至未分割前之狀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66萬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周煒婷附表:
編號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苗栗縣)公告現值(元/㎡)面積(㎡)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被告黃國忠之應繼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造橋鄉劍潭段956地號土地6,800元18.531/11/621,001元2造橋鄉劍潭段957地號土地6,800元12.381/114,031元3三灣鄉大坪林段29地號土地780元310.001/140,300元4三灣鄉大坪林段363-5地號土地780元113.001/114,690元5三灣鄉大坪林段363-6地號土地780元127.001/116,510元6三灣鄉大坪林段363-16地號土地780元891.001/1115,830元7三灣鄉大坪林段363-19地號土地780元58.001/17,540元8三灣鄉大坪林段363-22地號土地780元25.001/13,250元9三灣鄉大坪林段407-4地號土地780元465.001/160,450元10三灣鄉大坪林段407-5地號土地780元29.001/13,770元11三灣鄉大坪林段407-6地號土地780元18.001/12,340元12三灣鄉大坪林段407-7地號土地780元44.001/15,720元13三灣鄉大坪林段407-8地號土地780元25.001/13,250元14三灣鄉大坪林段407-9地號土地780元26.001/13,380元15三灣鄉大坪林段408地號土地780元840.001/1109,200元16三灣鄉大坪林段408-1地號土地770元1245.001/1159,775元17三灣鄉大坪林段409-1地號土地780元451.001/158,630元18三灣鄉大坪林段415-1地號土地780元89.001/111,570元19三灣鄉大坪林段415-2地號土地780元713.001/192,690元20三灣鄉大坪林段415-3地號土地780元12.001/11,560元21三灣鄉大坪林段415-8地號土地780元4.001/1520元22三灣鄉大坪林段415-9地號土地780元17.001/12,210元23三灣鄉大坪林段415-10地號土地780元5.001/1650元24三灣鄉大坪林段415-11地號土地780元177.001/123,010元25三灣鄉大坪林段415-12地號土地780元80.001/110,400元26三灣鄉大坪林段72建號建物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98,200元1/116,367元27造橋郵局帳戶12,595元1/12,099元28造橋鄉農會帳戶3,455元1/1576元合計801,3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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