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九四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離婚之訴,惟查兩造均到庭陳稱兩造之共同住所為臺中市○○路○段○號九樓之十五,並請求本院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調解程序筆錄),足證兩造共同住所係在臺中市○○路○段○號九樓之十五,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家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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