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9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930號聲請人秀波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曾寶生┌──────────────────────────────────────────┐│附表:97年度除字第19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徐國良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97年3月5日│1,417,163元│HTA0000000││││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