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二0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第一審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八月十五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則於同月二十日具狀提起上訴,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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