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1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詩經 律師被告實健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9月1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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