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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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0號
調解筆錄原告 劉秀英 被告 鄭育青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0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13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下午4時11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原告劉秀英被告鄭育青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劉秀英被告鄭育青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104年2月6日前匯入原告指定永豐銀行鶯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劉秀英。
二、原告表示收到上開給付完畢後於3日內向法院具狀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132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劉秀英被告鄭育青調解委員蔡進義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