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39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陳建華 原住南投縣○○鎮○○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