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94號原告 吳陳淑貞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林順香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且依據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之被告侵權行為事實,與本院
109年度訴字第353號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全然不同,故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不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不在免徵裁判費之範圍,應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